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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原條文 98/06/05 制定版本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100/01/1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求發揮嚇阻不法分子介入運動競技賽事,罰則部分均予加重: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增訂第二項結夥犯之處罰規定。
三、第四項中罰鍰下限「一百萬元」修正為「二百萬元」。
四.其餘各項依序調整項次,並作文字體例修正。
第二十九條
原條文 98/06/05 制定版本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0/01/10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