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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3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102/05/21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20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