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
原條文 57/04/16 制定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70/10/30 修正版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說明
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現行第三條規定之「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第十七條
原條文 57/04/16 制定版本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經濟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70/10/30 修正版本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
經濟財政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刪除「得經經濟部之核定」等文字以使財政部逕依職權核定,而強化其權限。
第二十八條
原條文 57/04/16 制定版本
經濟部認為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
70/10/30 修正版本
經濟部認為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由財政部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九十五條
原條文 57/04/16 制定版本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70/10/30 修正版本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經濟財政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
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原條文 57/04/16 制定版本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巨額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呈准經濟部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70/10/30 修正版本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
、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
之重要內容或巨額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
呈准經濟報請財政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將第一、二款所定「業務計劃」修正為「業務計畫」。
二、第二項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並作文字修正。
三、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信用之良窳事涉公眾利益,對其退票不應視之為一般公司行號,應作較嚴格之管理,以促使其信用健全,經營基礎穩固,以保障公眾投資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