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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114/01/07 修正版本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4/12/23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原條文
114/01/07 修正版本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五: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六: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114/12/2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