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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98/12/11 修正版本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案。
100/12/1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目前稅法所定之課稅等級,係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為因應動力多元化趨勢,爰於第一項增列使用其他動力之機動車輛,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之規定,另配合法制用語將「備案」修正為「備查」。
二、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及兼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政狀況,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BEV)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三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及兼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政狀況,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BEV)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三年內免徵使用牌照稅。
第六條
原條文
98/12/11 修正版本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附表一: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100/12/14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