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9屆
                                            
                    
                    
                  
                                              第6屆
                                            
                    
                    
                  
                                              第4屆
                                            
                    
                    
                  
                                              第3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36/10/21 全文修正版本                   
                 
               
                                  使用牌照稅,課營業者,依左列規定,課自用者,減少四分之一徵收之。
甲、車
(一)機器行使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國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國幣二十萬元到四十萬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但三輪車得加收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十萬元。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三十萬元。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國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萬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甲、車
(一)機器行使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國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國幣二十萬元到四十萬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但三輪車得加收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十萬元。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三十萬元。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國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萬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37/12/0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