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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36/10/21 全文修正版本
使用牌照稅,課營業者,依左列規定,課自用者,減少四分之一徵收之。
甲、車
(一)機器行使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國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國幣二十萬元到四十萬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但三輪車得加收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十萬元。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三十萬元。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國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萬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甲、車
(一)機器行使者:
1乘人小汽車:每輛全年國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2乘人大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3載貨汽車:每輛全年國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4機器腳踏車:每輛全年國幣二十萬元到四十萬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但三輪車得加收二分之一。
(三)獸力駕駛者: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十萬元。
乙、船
(一)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三十萬元。
(二)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國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丙、肩輿:每乘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二萬元。
丁、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國幣五萬元。
37/12/07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