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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112/11/21 修正版本
說明
有關「電子勞務」一詞,依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本條就電子勞務之立法說明,係將其定義為「一種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供使用之服務」且「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為資明確,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原則,酌修文字。
第六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112/11/21 修正版本
說明
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