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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原條文
100/11/08 修正版本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102/12/24 修正版本
說明
一、依照我國社會現況,有陪侍服務之特種行業不僅女性陪侍,亦有男性陪侍,然綜觀我國稅制規定,在規範上不僅有違性別平等原則,亦使同為特種飲食業,卻因男或女陪侍而有不同稅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使得有女陪侍或有男陪侍的特種業稅制不再一國兩制。
二、原條文序言句末「稅率如左」修正為「稅率如下」,以符立法體例。
二、原條文序言句末「稅率如左」修正為「稅率如下」,以符立法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