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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7/03/07 修正版本
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
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爰參照關稅法第七十一條之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得機動調整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不受本法第十條規定,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之限制。
三、為保留適當彈性,以因應經濟特殊狀況之變化,於第二項明定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擬訂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並應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