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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5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0/05/29 修正版本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信託行為之形式移轉或回覆原狀時,於關係人間之移轉或處分信託財產者,不認屬視同銷售。
二、明定信託行為之形式移轉或回覆原狀時,於關係人間之移轉或處分信託財產者,不認屬視同銷售。
第八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90/05/29 修正版本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益信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及其免稅要件。
二、明定公益信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及其免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