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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7/05/28 修正版本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時之效力,法律適用原則為「不溯及既往」,惟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人民申請案件適用法規係採從新從優原則;刑法亦採從新從輕原則,而人民違反行政義務,其可罰性之判斷,隨社會環境之變遷而改變其價值判斷,是以仿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