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5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五十二條
原條文
86/04/15 修正版本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五倍至二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86/05/16 修正版本
說明
配合本法第五十一條修正公布,爰修正本條罰鍰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