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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條文 84/07/12 修正版本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在內。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及入關談判,原課徵公賣利益之菸酒產品未來將改課菸酒稅,菸酒稅係屬菸酒產品銷售價格之一部分,自應併計為營業稅之課稅基礎,爰修正第二項予以納入。
第二十條
原條文 84/07/12 修正版本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商港建設費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86/04/1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商港建設費因非屬稅捐,不宜列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中,爰刪除第一項中「及商港建設費」等文字。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及入關談判,原屬貨物稅性質而課徵公賣利益之進口菸酒產品未來將改課菸酒稅,菸酒稅既屬進口稅捐之一部分,自應併計為營業稅之課稅基礎,爰修正第二項予以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