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5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七條
原條文
54/12/24 全文修正版本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一、營利事業向國外輸出貨物或承受國外物品之加工修理或運輸所提供之勞務營業額。
二、營利事業專為供應過境旅客在機場碼頭指定範圍內設置之零售部,其憑護照所售貨物之營業額。
三、原始繳納貨物稅之工廠、出產人,或進口商批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但零售其已納貨物稅之貨物,或銷售不屬於繳納貨物稅貨物,或兼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均不在此限。
四、出版業發行經教育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
五、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六、已納鹽稅之製鹽者出售其鹽斤。但副產品等不在此限。
七、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八、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但其對外營業所收印刷費,銷售非本身出版品及電氣器材等部分,及報社、電視臺所收廣告費,不在此限。
九、依法經營之合作社;但其營業超過合作社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之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
十二、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三、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及專(公)賣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者不在此限。
十四、營利事業代銷公賣品、郵票、印花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十五、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十六、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林產物,副產物及飼養之牲畜,或農地出租人出售其佃租收入之農林產物。
十七、漁民出售其捕獲之漁介。
十八、營利事業出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十九、營利事業因合併、改組、歇業而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
二十、非專營或兼營租賃業之營利事業,其出租動產及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56/12/22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