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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44/12/16 全文修正版本
左列各項免徵營業稅:
一、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產品,但股資經營農業生產之營業人,不在此限。
二、漁民出售其捕獲之魚類,但投資經營漁業之營業人,不在此限。
三、繳納貨物稅之工廠或出產人,但其有不屬於繳納貨物稅部份之產品,不在此限。
四、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五、營利事業已納交易所稅或交易所內之該部份營業額。
六、依法經營之合作社。
七、監獄工廠。
八、依法登記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九、政府經辦之郵電及專賣事業。
十、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台,但其所收廣告費及販賣非本身出版品部份,仍應徵收營業稅。
十一、書局發售經政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之教科書。
十二、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一、農民出售其收穫之農產品,但股資經營農業生產之營業人,不在此限。
二、漁民出售其捕獲之魚類,但投資經營漁業之營業人,不在此限。
三、繳納貨物稅之工廠或出產人,但其有不屬於繳納貨物稅部份之產品,不在此限。
四、繳納屠宰稅之屠宰商。
五、營利事業已納交易所稅或交易所內之該部份營業額。
六、依法經營之合作社。
七、監獄工廠。
八、依法登記之慈善救濟事業,以其全部營業收益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九、政府經辦之郵電及專賣事業。
十、依法登記出版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及廣播電台,但其所收廣告費及販賣非本身出版品部份,仍應徵收營業稅。
十一、書局發售經政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之教科書。
十二、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
48/04/03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