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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10屆
第5屆
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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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36/04/24 全文修正版本
營業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一.五。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四。
一、以營業收入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一.五。
二、以營業收益額為課徵標準者,徵收百分之四。
36/10/21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