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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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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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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條文
78/12/29 修正版本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80/12/27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為減輕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爰將免稅額提高新臺幣一萬元。
二、刪除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逐年制定之規定,並於本法中予以明定,以簡化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工作負荷。
三、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
四、明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公告之時間、負責公告之機關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依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
二、刪除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逐年制定之規定,並於本法中予以明定,以簡化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工作負荷。
三、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
四、明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公告之時間、負責公告之機關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依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