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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第8屆
第7屆
第1屆
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三十七條
原條文
68/03/23 修正版本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但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書報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但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點五為限。但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但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但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書報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但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點五為限。但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但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68/06/05 修正版本
說明
為配合改進社會風氣政策之推行,爰將本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再酌予降低。
第五十一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68/06/05 修正版本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說明
一、為配合改善社會風氣,對營利事業購用價格昂貴豪華型小客車宜加以限制,爰增訂本條規定其折舊成本,不得超過一定標準,超過一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准計提折舊費用。其限制之金額標準,則授權財政部,衡酌實際情況訂定,俾資適應。
二、第一項所定限制折舊方法,不適用於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其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有關收益或損失之計算,宜仍以其實際成本按規定正常折舊方式計提折舊後之餘額為準,爰設第二項予以明定。
二、第一項所定限制折舊方法,不適用於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其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有關收益或損失之計算,宜仍以其實際成本按規定正常折舊方式計提折舊後之餘額為準,爰設第二項予以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