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一百零一條
原條文 37/03/16 全文修正版本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其一次發給數月薪資者,應分月計稅一次扣繳,但一月薪資分次發給者,應按次扣繳,其按月免稅之金額,得就每月首先一次或數次所發薪資內儘先扣除,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發給薪資時,依規定稅率扣下應納稅款,並於發薪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前項所稱扣繳義務人,係指各公教軍警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與人民合辦事業、主辦會計或各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及其他僱主而言。
37/05/14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