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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條文 32/01/30 制定版本
第三類所得,如為政府發行之證券及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非政府發行之證券及非國家金融機關之存款儲蓄所得,其應課稅率為百分之十。
32/09/30 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