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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11/05/24 修正版本
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之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國防法律事務經緯萬端,除一般法制業務(法規研審與諮詢、法治教育、訴願及國家賠償)外,亦包括懲罰事件之處理(調查與救濟)、國際軍事行動法(武裝衝突法、國際人道法及軍事協定)諮詢,以及涉外武獲採購等專業法律領域,均亟需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人員妥善處理,並提供各級軍事長官適切之法律意見,俾使國軍各項政策及執行均能依法行政。
三、為藉現行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任用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廣納外界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可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爰於第一項明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並於第二項授權考試院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
二、國防法律事務經緯萬端,除一般法制業務(法規研審與諮詢、法治教育、訴願及國家賠償)外,亦包括懲罰事件之處理(調查與救濟)、國際軍事行動法(武裝衝突法、國際人道法及軍事協定)諮詢,以及涉外武獲採購等專業法律領域,均亟需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人員妥善處理,並提供各級軍事長官適切之法律意見,俾使國軍各項政策及執行均能依法行政。
三、為藉現行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任用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廣納外界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可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爰於第一項明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並於第二項授權考試院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