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二十六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0/12/13 修正版本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十一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100/12/13 修正版本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說明
本條新增,並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十二條
原條文 100/05/27 修正版本
依前三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00/12/13 修正版本
(刪除)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五十九條
原條文 100/05/27 修正版本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00/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