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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原條文 101/12/28 修正版本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103/01/10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參照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將原條文第一項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良窳,攸關民眾用水的衛生與安全,為落實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能確實交由自來水管承裝商承攬裝修與業必歸會的原則,以保障民眾用水衛生安全及施工品質,並考量離島地區現況,爰將原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修正為:「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