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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4/06/13 修正版本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辦法,由主管機管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說明
台灣地區水源區民眾因遭劃入水質水量保護區後政府無法予以徵收土地而土地使用有諸多限制,有礙建設繁榮並使生計萎縮,飲水思源,理應協助其地方建設並補貼其禁建、禁墾、禁伐所造成權益受損生計困頓之苦。而水源區之造林保林工作更為保護水源、淨化水質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