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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原條文 75/06/17 全文修正版本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78/10/12 修正版本
說明
一、立法院已將「土地稅法」中第十七條地價稅由千分之五修正為千分之二,以減輕地價日益飆漲中自用住宅擁有民眾之地價稅負擔。
二、因本年僅餘月餘,且一百廿萬稅單已準備完竣,故提請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降低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為千分之二,並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