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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原條文 66/01/18 全文修正版本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者,其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數額,依前條之稅率徵收。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69/01/15 修正版本
說明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業奉總統於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內容與該條相關,爰作配合修正,俾臻一致,而免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