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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原條文 96/12/07 修正版本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98/06/12 修正版本
說明
增列第三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戶籍歸化時,為確立其身分辨識度,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