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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原條文
72/11/08 修正版本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84/01/05 修正版本
說明
一、原住民應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惟針對錯誤之現狀,應明文規定依其本族文化慣俗登記姓名。以明白揭示其權利,避免行政機關之不當措施,爰增訂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揭示國家對既成錯誤政策應負賠償之責,以救濟受害人民。
二、增訂第三項。揭示國家對既成錯誤政策應負賠償之責,以救濟受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