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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條文
103/01/14 制定版本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113/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四條
原條文
103/01/14 制定版本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113/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七條
原條文
103/01/14 制定版本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13/12/13 修正版本
說明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