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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
此條文為新增條文,無原條文可比對。
87/05/28 修正版本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增設政風處,積極推動政風工作,加強執行重大交通建設計畫防制弊端之任務、預防暨發掘貪瀆不法情事、處理檢舉事項及財產申報等業務。
三、增置政風處處長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