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為新增 紅色為刪除
第一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由原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第三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原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
第四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第五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本條由原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第六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原條文 106/05/26 修正版本
(刪除)
112/05/26 全文修正版本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修正定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第一項所定施行日期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