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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2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3/05/2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修正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82年開始進入聯合國所定義的人口高齡化社會,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邁入「超高齡社會」,在少子高齡化趨勢下,人口減少連帶影響著未來勞動人力供給量。對中高齡者重要就業政策。
二、就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為強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職業安全、健康維護,爰明定計畫任務事項,並至少每三年調整為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二、就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定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為強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職業安全、健康維護,爰明定計畫任務事項,並至少每三年調整為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一、由於我國已逐漸走入超高齡社會的人口結構,從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有效掌握中高齡工作者的優勢能力,發揮其擅長的價值,更多中高齡投入職場,是能有效提升勞動競爭力。而當前的產業及就業市場變化快速,因此將本條文第一項至少每三年調整為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二、就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台灣的中高齡、高齡者多數還是有工作意願,只是身體機能特性與體力,跟青壯年的求職需求不太一樣。
二、就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台灣的中高齡、高齡者多數還是有工作意願,只是身體機能特性與體力,跟青壯年的求職需求不太一樣。
第九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修正通過)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立法說明
照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主管機關能確實提供相關資訊給與中高齡、高齡就業者相關資訊,由得改為應。
二、現今社會產業結構、就業市場趨勢更迭速度相當快,為確保資訊之有效性,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並核定職場指手冊內容資訊。
二、現今社會產業結構、就業市場趨勢更迭速度相當快,為確保資訊之有效性,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並核定職場指手冊內容資訊。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薪資之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薪資之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說明
依「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上路至今,吸引近1100家企業申請,核定819家,總共2061名65歲以上高年級生獲續聘。但該計畫補助集中到原本就大量僱用高齡勞工的清潔、保全業,為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單一人力市場,導致中央政府財政負擔,透過所得稅申報之薪資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修正通過)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立法說明
修正通過。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兩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立法說明
一、台灣中高齡就業者勞動參與率不到四成,相較美國、日、韓六成,新加坡高達七成的勞動參與率,顯然仍有相當大改進之空間。推估造成此一現象之原因,乃國人觀念受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所囿,或對於再度就業職場環境與機會未能全盤了解所導致。
二、爰此對於相關退休準備與再就業之協助措施,應由提前一年改為兩年,以期增加就業者更了解相關資訊,增加投入中高齡就業市場之動機。
二、爰此對於相關退休準備與再就業之協助措施,應由提前一年改為兩年,以期增加就業者更了解相關資訊,增加投入中高齡就業市場之動機。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照案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照案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