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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0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2/05/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考試院
109/12/18
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雖已載明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但如有典試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對外洩題時,揆諸往例,仍須依賴刑事判決確定,始得予處置。又違失人員縱已經判刑,惟其刑度尚難對其他有心觸法人士產生警惕效果。爰增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藉此增加嚇阻作用,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俾條文文字更有條理。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第三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為導正是項錯誤,勢將依情節之輕重及影響層面不同,予以不同處置。惟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第三項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如有典試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對外洩題時,須依刑事判決確定,始得予處置。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爰增訂求償權規定,要求違法失職者擔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刑法論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刑法論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如有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等情形,將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惟依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刑度,恐對有心觸法人士難以產生警惕效果,是以,增訂觸犯刑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設有監考制度,包括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等相關試務程序,辦理過程極為嚴密及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惟因有心人士違法觸犯相關法規,恐須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以致虛耗考試辦理過程之鉅額費用,不僅影響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更耗費國家龐大資源,且其所生之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是以,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對之有求償權。
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設有監考制度,包括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等相關試務程序,辦理過程極為嚴密及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惟因有心人士違法觸犯相關法規,恐須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以致虛耗考試辦理過程之鉅額費用,不僅影響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之原則,更耗費國家龐大資源,且其所生之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是以,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對之有求償權。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違反前項規定,觸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依本條之規定,各類典試人員具有保守考試秘密之義務,如有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等舞弊情形,將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惟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刑度,恐難使有心觸法人士產生警惕效果,為提高法律規範強度,違反規定者,依法論處,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已設有監考制度,其中含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等,辦理典試之準備過程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若有心人士漠視法規,情節重者恐有重啟考試程序之必要,不僅斲傷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性,亦影響機關正常人事運作,更耗費龐大國家資源,且其所衍生之花費不宜也不應由公帑支應。為此,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二、我國考試辦理過程,已設有監考制度,其中含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於闈場、試場與閱卷場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等,辦理典試之準備過程繁冗,且耗資大量國家資源。若有心人士漠視法規,情節重者恐有重啟考試程序之必要,不僅斲傷國家考試之公平及公正性,亦影響機關正常人事運作,更耗費龐大國家資源,且其所衍生之花費不宜也不應由公帑支應。為此,增訂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似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建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
二、另外刪除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之第二項:
(一)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
(二)基於保障法律上之實質平等,任何人只要造成依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以妨害考試罪予以論處。建議宜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刑度,而非僅加重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刑度,較為周妥。
三、原本考試院提案版本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應僅限於該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影響考試結果,造成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皆應予以求償。
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似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建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
二、另外刪除考試院提案版本增訂之第二項:
(一)現行《刑法》對於公務員業訂有瀆職罪專章,違法者以刑法論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違反本法又觸犯刑法者如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將產生雙重加重之情形。
(二)基於保障法律上之實質平等,任何人只要造成依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以妨害考試罪予以論處。建議宜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刑度,而非僅加重國家考試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刑度,較為周妥。
三、原本考試院提案版本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應僅限於該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影響考試結果,造成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皆應予以求償。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任何人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說明
一、違反本條規定者,不論是行政責任(懲戒、懲處)或刑事責任(刑罰),本均是依各該法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人事獎懲法規、刑法及其他刑法規)處置之,是以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無特別明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等字。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且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僅限於本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皆應予以求償,爰增訂第二項。
二、如有洩題行為導致考試結果之不正確,因情節重大致有重啟考試任一階段程序之必要時,其所生花費不宜由公帑支應;且基於平等原則,求償對象不僅限於本條所列各類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只要任何人違反規定,皆應予以求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