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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3/07/12 三讀版本
傅崐萁等3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陳超明等17人 113/06/07 提案版本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之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五項。

二、經查,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2024年4月調漲電價,漲幅達11%,消費者物價指數預估將提升2%,經濟部此舉將加重民眾之負擔及提升民生痛苦指數,由此可知,電價之調整將嚴重影響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其決議權應由全民決議,並非由少數人所訂定。

三、有鑑於蔡英文政府至今共調漲4次電價,分別為2018年4月調漲3%,2022年7月調漲8.4%,2023年4月調漲11%,2024年4月調漲11%,8年共漲35%,由於法規之規定,電價之調漲皆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後施行,其決議內容無須經最高民意機關所監督,如此恐造成行政機關濫權,為遏止行政機關濫權並彰顯民意,現行之法律有調整之必要。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查會,並於一個月內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立法說明
一、經查,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2024年4月調漲電價,漲幅達11%,消費者物價指數預估將提升2%,經濟部此舉將加重民眾之負擔及提升民生痛苦指數,由此可知,電價之調整將嚴重影響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其決議權應由全民決議,並非由少數人所訂定。

二、有鑑於蔡英文政府至今共調漲4次電價,分別為2018年4月調漲3%,2022年7月調漲8.4%,2023年4月調漲11%,2024年4月調漲11%,8年共漲35%,由於法規之規定,電價之調漲皆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後施行,其決議內容無須經最高民意機關所監督,如此恐造成行政機關濫權,為遏止行政機關濫權並彰顯民意,現行之法律有調整之必要。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政黨推薦、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其中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由政黨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
前項審議會之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立法說明
一、查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調漲電價,漲幅達百分之十一,消費者物價指數預估將提升百分之二,加重全民之所得負擔。故電價之調漲嚴重影響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此項重要民生政策異動,應經代表民意之立法院加以審議,非僅由行政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單獨決定。

二、為維持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之客觀性,不受執政者或政黨干預,該審議會之委員應以專業、多元及符合民意之方式產生,確保其作出價、收費費率等審議之專業、客觀,增進全民福祉,爰修正本條第四項,以促使資源有效利用及建立公平合理電價結構,並反映電業合理供應成本,建立電價及各項費率專業審查制度。

三、另蔡英文政府執政迄今計調漲四次電價,為歷任民選總統中,調漲電價最高,囿於現行規定,電價等之調整皆由經濟部召開之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後實施,其決議內容無須立法院監督,恐致行政機關濫權。爰此,增訂本條第五項,規範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之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以彰顯民意及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