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3/12/1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3/10/14 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3/04/12 提案版本
高金素梅等24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黃仁等29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一、保留,送院會處理。二、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
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前項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

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政策與權益。

三、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屬特任官,由原住民擔任,惟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副主委亦未明定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出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或副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其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與其他部會首長無異,屬政治任命之性質,倘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將難以精確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於事務推動及徹底解決原住民族之問題。

四、因此,爰提案修正上開規定,第一項增加正副主委由山地和平地原住民擔任之相關規定,並增訂主任委員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共同審查後由行政院長任命之,以利更適任之人選出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並落實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並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主流化的精神,政府本應儘速推動各項原住民族權利法案,合先敘明。

二、惟自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通過後,相關子法卻遲遲未能立法完竣,原住民族權益遭受影響;另,原住民歧視事件層出不窮,相關機關又遲遲提不出有效之解決方案,亟需行政院本部層級人員,如行政院政務委員層級人員推動並協調各機關推動原住民族相關事物,爰修正本條,俾利原住民族相關權利法案儘速三讀通過。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屬特任官,由原住民擔任,惟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副主委亦未明定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出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或副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其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與其他部會首長無異,屬政治任命之性質,倘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將難以精確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於事務推動及澈底解決原住民族之問題。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屬特任官,由原住民擔任,惟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

三、因此,爰修正上開規定,第一項增訂主任委員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通過)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通過。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刪除「各族代表之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之規定,並增訂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參酌《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的精神以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的規定,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推動委員會的委員雖為無給職,但本於對於原住民族事務的熱忱,仍可致力於推動全國原住民族相關事務,故斟酌原轉會運作模式,將原民會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又若有工作費用必要支出費用的必要,似可以類似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予以協助,爰修正本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刪除「各族代表之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之規定,並增訂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刪除「各族代表之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之規定,並增訂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能明確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