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張智倫等1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葉元之等21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羅美玲等18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事務、移民、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全國新住民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說明
一、依據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公布之新住民基本法,其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二、依上述條文,刪除第三款新住民業務,另訂新住民發展署業務。

三、新增第六款。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權益保障、教育、就業、語言訓練、文化適應支持之規劃與執行。
五、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項次調整。

二、刪除移民署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

三、新增新住民發展署,保障新住民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之權益,並提供語言訓練、文化適應等支持,增強社會聚集力,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推動經濟成長,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全國新住民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說明
一、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因應實需,爰增訂第六款新住民發展署及其業務內容。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事務、移民、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全國新住民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說明
一、依據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公布之新住民基本法,其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二、依上述條文,刪除第三款新住民業務,另訂新住民發展署業務。

三、新增第六款。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與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協調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根據新住民權益保障相關專法,新增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以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與提升其生活品質。

二、刪除移民署有關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