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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說明
一、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優秀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官職等部分移列第二項,合併規定。
二、囿於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二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二、囿於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配置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爰修正第二項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第十八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本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二、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為提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之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爰參考本法第六十七條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職等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總員額中之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將主任調查保護官之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俾維持業務正常運作。
第六十七條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說明
為有效落實觀護工作,協助受刑人早日回歸社會,司法矯正業務引進專業人員已是趨勢,從犯罪成因探討,部分再犯率高之案件往往需要心理師的協助心理衡鑑與心理諮商,以準確評估心理社會需求並提供諮商輔導,改善其長期行為偏差。為提高心理處遇工作能量,並審酌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實務需求,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均為國家考試及格,均可勝任心理處遇工作,不應特別排出諮商心理師。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納入同屬《心理師法》規範之諮商心理師為觀護人室可設置人員。
二、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納入同屬《心理師法》規範之諮商心理師為觀護人室可設置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