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部預告版本 110/08/30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公司
章 程 得 訂 明 股 東 會 開 會
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股東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其應符合之
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
位化會議之需求,公司
章程未訂明股東會開會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
式召開股東會,爰修正
第一項文字。
二、另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
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
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
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
配套措施,以保障股東
權益,爰修正第三項規
定 ,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其應符合之條件(包
括章程是否應明定以視
訊會議召開等)、相關作
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證券主管機關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
一第二項授權之相關準
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
章 程 得 訂 明 股 東 會 開 會
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
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
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
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
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股東
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
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
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
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
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
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
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立法說明
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
會議之需求,公司章程未訂
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會議或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者,亦應允許公司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
東會,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