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
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
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
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之。
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
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
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之。
技師有第三
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
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
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涉及技師辦理
鑑定者,由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
師公會依前項規定報請
懲戒。
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
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
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
戒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涉及技師辦理
鑑定者,由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
師公會依前項規定報請
懲戒。
立法說明
一、本條移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
下:
(一)統計自八十九年起
迄一百零七年四月
三十日止,有關技
師辦理鑑定案件移
送懲戒審議完成之
人數計二十九位,
其中受懲戒之比率
為百分之十七點二
(因辦理鑑定移送懲
戒審議完成之人數
計二十九位,其中
受懲戒之人數計五
位),遠低於平均受
懲戒之比率百分之
六十九點五(移送懲
戒審議完成之總人
數 計 四 百 六 十 五
位,其中受懲戒之
人數計三百二十三
位)。為避免利害關
係人利用懲戒機制
作為影響爭議調解
或訴訟之手段,有
必要建立機制,以
免影響技師服務品
質。
(二)利害關係人若認為
技師辦理鑑定等有
應交付懲戒之事由
時 , 可 向 主 管 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技師公會舉
發,再由後者決定
是否報請懲戒。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如
下:
(一)統計自八十九年起
迄一百零七年四月
三十日止,有關技
師辦理鑑定案件移
送懲戒審議完成之
人數計二十九位,
其中受懲戒之比率
為百分之十七點二
(因辦理鑑定移送懲
戒審議完成之人數
計二十九位,其中
受懲戒之人數計五
位),遠低於平均受
懲戒之比率百分之
六十九點五(移送懲
戒審議完成之總人
數 計 四 百 六 十 五
位,其中受懲戒之
人數計三百二十三
位)。為避免利害關
係人利用懲戒機制
作為影響爭議調解
或訴訟之手段,有
必要建立機制,以
免影響技師服務品
質。
(二)利害關係人若認為
技師辦理鑑定等有
應交付懲戒之事由
時 , 可 向 主 管 機
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技師公會舉
發,再由後者決定
是否報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