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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部預告版本 114/05/01
產業控
股公司違反第四十四條
之二第五項規定,未依
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
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
補報外,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
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
報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四條之二
第五項定明應遵循通
報稅捐稽徵機關之規
定,參考產業創新條
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
例第十六條規定,增
訂產控公司違反該通
報義務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