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
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
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
菸之課稅項目及
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或每千支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取其高
者。
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
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或每千支
徵收新臺幣一千五
百九十元,取其高
者。
立法說明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
正。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
草案第四條規定,其
他 菸 品 按 計 量 單 位
「重量」或「支數」
計 算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從高課徵;復考
量 其 他 菸 品 態 樣 不
一,為避免按「支數」
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
「 重 量 」 計 算 之 稅
額,卻以較低之重量
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
而形成低價菸,爰修
正第四款,定明其他
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
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
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取其高者。
正。
二、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
草案第四條規定,其
他 菸 品 按 計 量 單 位
「重量」或「支數」
計 算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從高課徵;復考
量 其 他 菸 品 態 樣 不
一,為避免按「支數」
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
「 重 量 」 計 算 之 稅
額,卻以較低之重量
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
而形成低價菸,爰修
正第四款,定明其他
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
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
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取其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