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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國防部部預告版本 112/01/13
第五十五條
女子志願服
軍官役、士官役者,除
下列事項外,適用本條
例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考
入軍事校院者,服
現役最少年限,依
原 招 生 簡 章 之 規
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女子志願服
軍官役、士官役者,適
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於本條例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考 入 軍
事校院或入營者,預備
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說明
一、 為提升後備部隊召訓
成效目標,及女性後
備軍人列管公平性,
女子依其志願服軍官
役、士官役,其依規
定停役或退伍後,適
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服
預備役規定,並納入
後備編管。
二、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已
明定退撫新制施行前
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
役年限規定,爰刪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款 規
定,並將序文移列為
第一項。
三、 女子已於本條例中華
民國○年○月○日修
正施行前,已考入軍
事校院或入營,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並維
護其權益,仍依其志
願服預備役,爰將現
行條文第二款規定移
列第二項,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