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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14/12/24 經濟委員會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照委員蔡易餘等人及委員陳亭妃等人提案通過)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所有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現行退休儲金提繳比率為10%,政府按月對提相同金額,考量折現率及勞工享有之勞保、勞退保障,實未能給予持平之保障,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提高政府對提倍數,由1倍調升為1.5倍。
二、以110年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即便政府對提倍數提升為1.5倍,農民提繳年資25年,可領得28,132元,提繳年資30年,可領得35,168元,提繳年資35年,可領得43,700元,如以2%折算現值,分別為14,066元、17,584元、21,850元,與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相較,並未特別優厚。
二、以110年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即便政府對提倍數提升為1.5倍,農民提繳年資25年,可領得28,132元,提繳年資30年,可領得35,168元,提繳年資35年,可領得43,700元,如以2%折算現值,分別為14,066元、17,584元、21,850元,與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相較,並未特別優厚。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本法儲金提繳係以勞工基本工資為基準,並以10%為提繳上限,依勞保局系統計算推估,提繳25年後,月領僅約1萬6,000餘元,恐難以維持老年生活所需。
二、根據勞工保險局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92,181人,占農保未滿65歲被保險人人數333,633之27.63%。若以提繳比率觀察,高達95%係提繳10%之上限,交叉分析可推測係因誘因不足,導致提繳人數比率偏低。為提高農民參與儲金誘因,並強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同時彰顯政府照顧農民之責任,爰修正第三項,將政府相對提繳金額提高為1.5倍。
二、根據勞工保險局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92,181人,占農保未滿65歲被保險人人數333,633之27.63%。若以提繳比率觀察,高達95%係提繳10%之上限,交叉分析可推測係因誘因不足,導致提繳人數比率偏低。為提高農民參與儲金誘因,並強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同時彰顯政府照顧農民之責任,爰修正第三項,將政府相對提繳金額提高為1.5倍。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並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增訂第四項,在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農民負擔總額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並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增訂第四項,在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農民負擔總額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