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14/11/27 經濟委員會
牛煦庭等17人 114/05/02 提案版本
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然而公司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公司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公司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公司違法風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通過)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三條、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因新增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尚須進行訂定相關子法、尋覓委託辦理者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程序,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