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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14/04/21 財政委員會
賴士葆等22人 114/03/1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八條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照案通過)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立法說明
一、照案通過。二、修正立法說明如下:(一)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二)惟為明確中央部會對法規制定解讀一致性,爰提修正本條將「得」修改為「應」,以增加民眾之統一發票兌獎小確幸。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立法說明
一、依據主計總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依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中第十項第六款,「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中由財政部編列188億元,表示此項目為法律義務支出。

二、114年1月19日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本條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3%,以資支應,因此,歷來認為該項預算均認非屬法律義務支出,故均未依全年營業稅預算數編足3%,另對當年實徵淨額超出預算數亦未補增提列,經統計105年以來營業稅實徵淨額應提列數與預算數編列比較,累計差額達236億元未列入統一發票獎金,直接剝奪民眾高達1億1,800萬次200元的中獎機會。

三、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屬法律義務支出,主計總處已認定無庸置疑,為明確中央部會對法規制定解讀一致性,爰提修正本條將「得」修改為「應」,以增加民眾之統一發票兌獎小確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