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14/04/21 財政委員會
鍾佳濱等18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鍾佳濱等23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賴士葆等25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顏寬恒等16人 114/03/07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保稅區,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本法所稱保稅區營業人,指政府核定之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

本法所稱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立法說明
一、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分別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將「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用詞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文字,俾資一致。

二、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小規模營業人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查定課徵制度廢止,原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倘月銷售額逾修正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定基準者,應改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考量稅制變革將增加受影響營業人之依從成本及營業稅負擔,為利政策推動並兼顧實務,允應給予通當緩衝期間及提供優惠稅率,俾資調整因應;另是類受稅制調整影響改按自動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營業人,其認定標準,授權財政部定之。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五十萬元之營業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基準,應依物價水準及最低工資變動情形,每四年評估一次。
立法說明
一、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過往僅依「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訂定標準,不僅法令位階不足,且已三十九年未調整,爰參考物價上漲幅度與基本工資調整情況,以法律定明第三項銷售額標準。

二、為符合物價水準與最低工資等營業成本變動水準,爰增列第四項條文,定明該標準應每四年評估一次。
(刪除)
立法說明
現行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國家多採單一自動報繳機制,我國自民國七十五年由總額型營業稅制度導入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時,尚保留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資過渡,考量雙軌並行實施迄今已近四十年,隨著資訊技術進步,開立電子發票已無困難,現行稅制允應檢討,爰為順應國際化潮流,落實營業人誠實申報,並強化進銷項稅額勾稽機制,刪除本條文、廢止查定課徵營業稅制度,以利統一發票推行,俾優化稅制及簡化稅政。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三十萬元而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立法說明
一、營業稅額的計算可區分為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小規模營業人屬於後者,有關銷售額標準之查定,財政部於75年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每月20萬元,未達標準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分析74年至112年相關重要指標,期間38年累計變動,發現消費者物價指數漲跌及購買力換算高達85%、勞工基本工資由每月6,150元增加至26,400元成長約3.3倍、人均國民所得由121,231元增加至855,846元成長約6倍、每人每月平均總薪資由13,981元增加至58,420元成長約3.2倍。
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種類項目多為小額零星傳統交易或低價勞力技術,隨著資訊科技發達,行動支付數位化技術普及,宜通盤檢討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制,縮小查定課徵營業人範圍,然政府稅政稅制未轉型前,考量薪資物價大幅成漲1至6倍,顧及大部分傳統小規模營業人基本生計維持,爰提修訂本條文之每月銷售額調整為未達30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而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立法說明
民國75年訂定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即需使用統一發票,惟距今已近40年,基本工資已調整29次,然基本工資與物價惡性螺旋上漲,營業成本增加,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卻未與時俱進,顧及受影響民眾難以盡數,宜檢討過時稅制,爰提起修法,調整銷售額標準。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立法說明
配合第三十二條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調整,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用詞。
(刪除)
立法說明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立法說明
配合第三十二條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標準調整,修正第三項小規模營業人用詞。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立法說明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
第二十五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刪除)
立法說明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
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刪除)
立法說明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
第二十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前項月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查定課徵制度廢止,營業人倘月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相關認定基準,授權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二條之一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前條第四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應將載具識別資訊併同存證。
前項所稱載具,指下列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自然人憑證卡片號碼、電話號碼、營業人或其合作機構會員號碼。
二、買受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轉帳卡、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支付工具號碼。
三、其他得以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號碼。
第一項所稱載具識別資訊,指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用以辨識載具類別之編號及前項載具。
第一項規定之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由財政部公告之。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前二項查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保留,送院會處理。
(刪除)
立法說明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說明。
第四十八條之二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