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16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林宜瑾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吳沛憶等2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張雅琳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吳思瑤等18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陳秀寳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范雲等17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萬美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沈發惠等17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3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陳培瑜等19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魯明哲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林月琴等17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16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一條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為規劃與執行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相關業務,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規劃與執行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社區化及全齡化發展,促進新興運動之發展、使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體育署雖致力於運動之發展,但仍有許多未盡之處,尤其在全民運動領域有所不足。為使國家運動資源不獨厚於競技,更平均分配於全民,包括社區、全齡、新興運動之推展,以提升全民之運動參與與健康促進,故設立本署。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健康」之核心目標,提升我國規律運動人口,鼓勵運動融入生活,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參與運動業務,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賽事推廣、運動教育、推廣運動文化、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及落實運動平權,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我國規律運動人口占比普遍低落,據體育署統計顯示,一百十二年規律運動人口僅有百分之三十五,顯見推動全民運動刻不容緩。除全民運動外,包含運動教育、運動競技、運動產業及運動外交等,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應有專責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綜整運動資源,壯大運動相關業務,實有成立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並於本部下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致力推動全民運動相關事務,提升我國規律運動人口,擴大全民參與運動,推廣運動文化,增進全民健康。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成立,為落實「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有設全民運動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鑒於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並配合推動全民運動之目標,使國民塑造正確之運動觀念,建立規律運動之習慣,將運動融入生活中,讓生活過得更加健康,以塑造全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並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特設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提升全民運動意識,形塑全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全民健康、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輔導、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輔導、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全民運動國際交流與運動外交之促進。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管理。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業務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獎勵。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包含推動全民運動、運動相關專業人才培育、推廣運動文化、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全民運動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執行與督導。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及補助。

八、地方政府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及補助。

九、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內容。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加強基礎運動設施建設、鼓勵社區化與小型化場館。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九、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適應運動與身心障礙運動之跨部會協調、政策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運動設施全民化之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八、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並建議規劃相關業務分工為兒少運動、成人運動、社區推廣、適應運動與體育、戶外與民俗運動等業務組;並以全民運動署掌理全民運動之推展、各年齡層運動政策之規劃與執行、適應運動政策之規劃與執行等業務;另考量後續將新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發展中心,作為相關政策之執行載體、爰建議將運動團體與相關業務之獎補助、運動人才育成等包含但不限於全民運動之獎補助業務執行,統一由該單位進行,避免過往體育署同時負責輔導、補助、監理業務,造成行政機關與運動團體間角色混亂,使民間詬病成為共犯結構之問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十、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十一、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十二、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十三、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十四、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十五、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十六、其他有關全民運動推廣及運動產業發展相關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管理。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業務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及各身心健康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等多元運動與健康之研究、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應置署長一人及副署長一人,並明定其職等。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署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全民運動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聘任。
立法說明
考量過往體育署因署長任用資格造成覓才不易之問題,且全民運動署相關業務包含諸多運動實務與產業專業規劃需求,為使施政規劃更完善到位、並得以延攬民間優秀人才任職,爰參酌內政部空勤總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等單位,修正署長資格得以政務職聘任;並放寬副署長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聘任,期使人才進用管道更具彈性。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應置署長一人及副署長一人,並明定其職等。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應置主任秘書一人,並明定其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全民運動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應置主任秘書一人,並明定其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立法說明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爰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進用原住民之比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以明確本署之人員配置。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明定,應另定員額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應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