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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國民之平等原則,然現行我國針對65歲以上老人之健保費補助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查上開地方政府補助係由各縣市自行編列預算,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另設有排富條款;另離島65歲以上居民自102年起亦由中央全額支付其健保費。
二、鑒於臺灣已於2018年4月進入高齡社會,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照顧,並落實平等原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二、鑒於臺灣已於2018年4月進入高齡社會,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照顧,並落實平等原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各縣市因財政狀況不同,面對65歲以上國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而有不同待遇及福利。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為落實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之美意,並維持公平性。故修法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中央就老人健保之保費補助福利僅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另65歲以上健保保費補助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依照財政狀況補助之,然健保補助政策對於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且非各縣市均有補助政策,造成不同縣市差別待遇,實需由中央統一補助之。
二、若由工作階級的下一代年輕人全面扛起健保保費的財務責任負擔未免過重,故修正第一項增訂排富條款,針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65歲以上老人,方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健保保費,以符合世代正義精神。
三、原第一項部分條文內容移列至第二項。
二、若由工作階級的下一代年輕人全面扛起健保保費的財務責任負擔未免過重,故修正第一項增訂排富條款,針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65歲以上老人,方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健保保費,以符合世代正義精神。
三、原第一項部分條文內容移列至第二項。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一定級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一定級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目前已屬於高齡社會,平均每二十人中即有三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依國發會推估,我國將於民國11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即每五人即有一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醫療需求將持續增加,對老人老年生活之經濟負擔亦會隨之加劇。
二、衛福部目前僅就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補助標準並不一致;而多數縣市因財政無力負擔無法提供補助,對於同為老人卻有不同待遇,實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亦難以保障其醫療權益及老年生活品質。
三、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之收入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低於一定級距之稅率,則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達保障老人醫療權益,及降低其老年生活負擔之目的。
四、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二、衛福部目前僅就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補助標準並不一致;而多數縣市因財政無力負擔無法提供補助,對於同為老人卻有不同待遇,實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亦難以保障其醫療權益及老年生活品質。
三、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之收入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低於一定級距之稅率,則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達保障老人醫療權益,及降低其老年生活負擔之目的。
四、原第二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之。
前二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我國將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百分之二十。隨著老年人口比例及平均餘命的增加,老年人醫療需求以及經濟負擔也會隨之加重。
二、而關於老年人之健保補助,目前衛福部僅針對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提供相關補助,雖六都直轄市及部分地方政府透過其他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各地標準不一,且多數縣市因財政壓力無法提供補助,使我國老年人難以獲得公平待遇,實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
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所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綜所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二、而關於老年人之健保補助,目前衛福部僅針對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提供相關補助,雖六都直轄市及部分地方政府透過其他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各地標準不一,且多數縣市因財政壓力無法提供補助,使我國老年人難以獲得公平待遇,實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
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所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綜所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老人或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衛福部目前僅就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補助標準並不一致;而多數縣市因財政無力負擔無法提供補助,對於同為中華民國「老人」卻有不同待遇,甚是不公。
三、經查,目前有補助老人健保費之縣市,有的有排富,有的沒排富;其中新北市、基隆市不排富;台北市、桃園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未達20%者;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5%以下者。
四、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老人樂居在台灣,不該因居住縣市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爰新增本條文。
二、衛福部目前僅就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補助標準並不一致;而多數縣市因財政無力負擔無法提供補助,對於同為中華民國「老人」卻有不同待遇,甚是不公。
三、經查,目前有補助老人健保費之縣市,有的有排富,有的沒排富;其中新北市、基隆市不排富;台北市、桃園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未達20%者;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排富,只補助所得稅率5%以下者。
四、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老人樂居在台灣,不該因居住縣市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爰新增本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82年開始就已經進入聯合國所定義的人口高齡化國家(Ageing Society),自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
二、根據內政部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其中男性76.63歲、女性83.28歲。另外,與聯合國公布2020年全球平均壽命比較,我國男、女性平均壽命分別高於全球平均水準6.7歲及8.6歲。
三、對老年人來說,伴隨身體狀態退化,例如反覆出現的疼痛、行動或平衡能力下降、視力或聽力退化、心血管疾病、或慢性疾病惡化等,亟需推廣鼓勵銀髮族樂齡生活,讓銀髮族走出戶外旅遊,親近大自然,調劑身心健康,延緩老化。
四、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雖有針對老人搭乘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給予優惠措施,但是並未給予照顧陪伴者任何優惠,無法鼓勵家庭陪伴者多多陪伴老人外出旅遊。
五、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為建構完整老人福利政策,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健全陪伴照顧老人者之福利權益,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使得長期照顧老人的陪伴者,其權益予以一併重視。
二、根據內政部公布「111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79.84歲,其中男性76.63歲、女性83.28歲。另外,與聯合國公布2020年全球平均壽命比較,我國男、女性平均壽命分別高於全球平均水準6.7歲及8.6歲。
三、對老年人來說,伴隨身體狀態退化,例如反覆出現的疼痛、行動或平衡能力下降、視力或聽力退化、心血管疾病、或慢性疾病惡化等,亟需推廣鼓勵銀髮族樂齡生活,讓銀髮族走出戶外旅遊,親近大自然,調劑身心健康,延緩老化。
四、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雖有針對老人搭乘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給予優惠措施,但是並未給予照顧陪伴者任何優惠,無法鼓勵家庭陪伴者多多陪伴老人外出旅遊。
五、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為建構完整老人福利政策,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健全陪伴照顧老人者之福利權益,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與老人同等之優待措施,使得長期照顧老人的陪伴者,其權益予以一併重視。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立法說明
一、現行第二十五條明定老人搭乘大眾運輸、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給予優惠。惟老人出入公共場合常有陪伴的需求,應給予陪伴者同等優惠,以鼓勵老人多外出走動,促進其身心健康,降低我國醫療系統之負擔。
二、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及第五十九條立法例,增訂第三項,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相關優待。
二、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及第五十九條立法例,增訂第三項,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相關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