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委員陳冠廷等人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農產品之交易若遭到壟斷或是惡意操縱價格,將會產生龐大的不正當利益,若僅裁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不足以遏止相關行為之發生,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網路時代有心人士皆可以透過網路平台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若不提高相關罰鍰,恐將變相鼓勵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為遏止減少相關行為之發生,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二、網路時代有心人士皆可以透過網路平台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若不提高相關罰鍰,恐將變相鼓勵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為遏止減少相關行為之發生,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罰鍰提高至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