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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王鴻薇等18人 115/03/13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爰參考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